6月10日消息,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(商标)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公开,法院认为,本案诉争商标由字母“OFO”组成,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,驳回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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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0日消息,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(商标)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公开,法院认为,本案诉争商标由字母“OFO”组成,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,驳回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